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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莆田市胜丰鞋业有限公司、福建汇达时装有限公司、黄光武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汇达时装有限公司,莆田市胜丰鞋业有限公司,黄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执44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汇达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涵江涵庭西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11250850N。法定代表人李国坤,董事长。被执行人莆田市胜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6112612424。法定代表人黄光武,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光武,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港澳证件号码P062935(2)。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福建汇达时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胜丰鞋业有限公司、黄光武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涵江辖区内。为方便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闽03执442号执行案件指定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熹审判员 林金标审判员 陈剑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志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或将本院及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对积案较多、任务较重的法院,可将部分案件适当分流到案件较少的法院,指定其受理。-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