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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吕顺文与姜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顺文,姜秀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772号原告:吕顺文,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姜秀起,男,61岁,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吕顺文与被告姜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吕顺文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顺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胜艳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