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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余跃根、董静芳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跃根,董静芳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7刑初25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跃根(绰号“冬瓜”),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淳安县,现住浙江省淳安县。1990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7月19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11日由淳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董静芳,女,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现住浙江省淳安县。2017年7月19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公诉刑诉[2017]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跃根、董静芳犯赌博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凤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跃根、董静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余跃根、董静芳伙同向华东(已判刑)在淳安县千岛湖镇千岛湖饭店二楼棋牌室包厢、新安北路39幢1单元602室,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余某1、孙某等人以扑克牌押“牛牛”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4000余元。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余跃根、董静芳具有退清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及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跃根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董静芳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余跃根、董静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已签字具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余跃根、董静芳伙同向华东(已判刑)在淳安县千岛湖镇千岛湖饭店二楼棋牌室包厢、新安北路39幢1单元602室,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余某1、孙某等人以扑克牌押“牛牛”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4000余元。另查明,同案犯向华东已退出本案的赃款7000元,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余跃根、董静芳的家属已代为向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暂存人民币10000元用于退赃。上述事实,被告人余跃根、董静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向华东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余某1、叶某、孙某、余某2、金某、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暂扣款票据、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跃根、董静芳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跃根、董静芳犯赌博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余跃根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余跃根、董静芳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清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跃根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被告人董静芳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罚金,均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余跃根、董静芳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早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珂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