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翠梅、赵培容与赵德花、赵尊河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梅,赵培容,赵德花,赵尊河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1359号原告:王翠梅,1965年9月3日生,现住吉林省通化市。原告:赵培容,现住白山市。被告:赵德花,1966年12月6日生,现住白山市。被告:赵尊河,现住白山市。王翠梅、赵培容与赵德花、赵尊河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并于2017年10月16日开庭审理。原告王翠梅、赵培容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属于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翠梅、赵培容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王翠梅、赵培容负担。审判员 隋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荣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