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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翠梅、赵培容与赵德花、赵尊河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梅,赵培容,赵德花,赵尊河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1359号原告:王翠梅,1965年9月3日生,现住吉林省通化市。原告:赵培容,现住白山市。被告:赵德花,1966年12月6日生,现住白山市。被告:赵尊河,现住白山市。王翠梅、赵培容与赵德花、赵尊河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并于2017年10月16日开庭审理。原告王翠梅、赵培容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属于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翠梅、赵培容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王翠梅、赵培容负担。审判员  隋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荣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