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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5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5203陆召勇与江苏捷瑞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召勇,江苏捷瑞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5203号申请执行人陆召勇,男,1989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被执行人江苏捷瑞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惠民路18号。法定代表人:叶林江。申请执行人陆召勇与被执行人江苏捷瑞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6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该判决书:被告江苏捷瑞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召勇支付运费13700元。如果被告江苏捷瑞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江苏捷瑞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受理后,由杨莉莉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运费13700元、案件受理费70元、执行费108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故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2.本院于2016年11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查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6年11月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本院依法轮侯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如皋市搬经镇中心居27组的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17年10月17日至2020年10月16日,本院已向上述不动产的首封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发函,要求及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进行调查,村干部反映该单位未经营过,目前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叶林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7年10月18日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1日签收,期限内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轮侯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如皋市搬经镇中心居27组的不动产,因首封法院为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本院无处置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6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员刘国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