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民终7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白山市浑江区协和门诊部与曹云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协和门诊部,曹云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民终79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白山市浑江区协和门诊部,住所:浑江大街68号。经营者:蔡明庭,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华,吉林闻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曹云平,住白山市浑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白山市浑江区协和门诊部(以下简称协和门诊部)因与被上诉人曹云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2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协和门诊部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计算误工费错误,判决协和门诊部赔偿曹云平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法律不当,残疾赔偿金应当按8343元×20年×10%计算,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计算曹云平误工费为383天错误。曹云平住院治疗21天,出院诊断休息20天,没有提供法医鉴定及相应的误工证据,因此,一审法院计算误工时间错误。2、一审法院已经判决协和门诊部赔偿曹云平残疾赔偿金,其中包含了精神抚慰金,不应再判决协和门诊部赔偿曹云平精神抚慰金5000元。曹云平辩称,曹云平从2016年6月4日遭受医疗损害后,因干不了重活,至今不能出去打工。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一审法院对误工费的判决合法,也合情合理。协和门诊部致人损害,存在严重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协和门诊部应当给付精神抚慰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曹云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协和门诊部赔偿曹云平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0万元;二、申请鉴定,依鉴定结果计算具体赔偿数额。后明确诉讼请求为:医疗费8482.23元、误工费362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护理费2537.22元、残疾赔偿金为48019.72元、交通费700元、鉴定费8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诉讼费1150元,合计204354.83元,但诉请协和门诊部赔偿各项损失127835.17元即可。事实与理由:曹云平、协和门诊部系医疗服务合同关系。2016年6月4日,因曹云平腰部疼痛去协和门诊部作体外冲击波碎石术。术后医生告知曹云平回家休息两天,两天后在就近诊所打消炎针即可。曹云平回家后疼痛难忍,于2016年6月13日去浑江区医院拍片检查,浑江区医院告知曹云平去白山市中心医院治疗,白山市中心医院了解情况后拒收曹云平住院。因疼痛加剧,曹云平至通化矿业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侧肾盂破裂,右侧输尿管结石,腹膜后感染离子紊乱,慢性肠梗阻。住院21天,花销医疗费3万元。因协和门诊部的过失致曹云平体力减损,无法负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工作机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4日,曹云平在协和门诊部接受了体外冲击波碎石手术,花销手术费1510元。术后疼痛,于2016年6月6日至通化矿业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1天,一级护理3天,二级护理2天,扣去医保核销部分共花销医疗费6504.93元。2017年4月10日,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吉正司鉴中心[2017]法临鉴字第F03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浑江区协和门诊部对被鉴定人曹云平的医疗行为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责任程度)浑江区协和门诊部为主、被鉴定人本身的疾病为次。曹云平为此花销鉴定费7100元。2017年6月22日,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吉正司鉴中心[2017]法临鉴字第F06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曹云平此次因病碎石造成右侧肾盂破裂(尿外渗),评定为10级伤残。曹云平花销鉴定费1500元。曹云平系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车道岭村村民,在该村有承包地3.1亩。一审法院认为,曹云平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曹云平在协和门诊部接受治疗时因该门诊部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受到损害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根据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协和门诊部应负主要责任,曹云平本身的疾病为次要责任,因此,对曹云平的合理损失该院酌定曹云平与协和门诊部按30%与70%责任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〇一六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依曹云平诉请确定其各项合理损失如下:医疗费8482.23元、误工费36246元(依农、林、牧、渔业日工资标准113.96元从2016年6月4日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113.96元×383=43646.68,曹云平诉请未超过前述金额,法院予以支持)、住院期间护理费966.56元(依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日工资标准120.82元计算,120.82×3×2+120.82×2=966.56)、交通费酌定为40元(在协和门诊部就诊一次、住院一次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100×21=2100)、残疾赔偿金22652.34元(根据2015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326.17元计算,11326.17×20×10%=22652.34)、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8600元,合计84087.13元。协和门诊部应赔偿给曹云平58860.99元(84087.13×70%=58860.99)。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白山市浑江区协和门诊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曹云平各项损失58860.99元;二、驳回曹云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56元,减半收取,由曹云平负担793元,由白山市浑江区协和门诊部负担635元。”本院二审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为民事二审案件,本院依法只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关于协和门诊部上诉主张的一审法院计算误工费错误问题。曹云平因协和门诊部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人身受到损害申请伤残鉴定,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曹云平被评定为10级伤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曹云平因协和门诊部的医疗行为致残,导致误工,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曹云平误工时间至其定残前一天并无不当。关于协和门诊部上诉主张一审法院不应再判决协和门诊部赔偿曹云平精神抚慰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曹云平因协和门诊部的医疗行为造成身体损伤致残,一审法院根据其所受损害支持其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曹云平于2016年6月受到人身损害,一审法院依据2015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326.17元计算曹云平残疾赔偿金正确,协和门诊部请求按8343元为基数计算残疾赔偿金没有依据。综上所述,协和门诊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白山市浑江区协和门诊部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綦家通审判员 朱济生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