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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3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327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邱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