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89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潘博、彭莎与四川华熙龙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博,彭莎,四川华熙龙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8935号原告:潘博,男,汉族,1987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鹏飞,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莎,女,汉族,1986年11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鹏飞,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华熙龙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喜树街820号1层。法定代表人:郭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博、彭莎与被告四川华熙龙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7日向原告潘博、彭莎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现原告潘博、彭莎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嘉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