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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孙秀花与韩海芹、仇庚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花,韩海芹,仇庚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873号申请执行人孙秀花,女,194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韩海芹,女,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仇庚芬,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孙秀花与韩海芹、仇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仇 奎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延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