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执10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见利与肖茂珠、孔德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见利,肖茂珠,孔德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10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郭见利,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肖茂珠,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孔德宪,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以(2017)鄂1181执10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2017)鄂1181执101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肖茂珠所有的位于麻城市(房产证号13××05)房屋。现因被执行人肖茂珠经与申请执行人郭见利协商,申请执行人郭见利同意本院对查封的房屋解除查封,并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肖茂珠所有的位于麻城市(房产证号13××05)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援农审 判 员 王 凯审 判 员 薛 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