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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50号刘德福等诉龙山县运通园林绿化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福,刘贵生,刘德章,龙山县运通园林绿化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50号原告:刘德福。原告:刘贵生。原告:刘德章。被告:龙山县运通园林绿化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大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福、刘贵生、刘德章与被告龙山县运通园林绿化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福、刘贵生、刘德章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福、刘贵生、刘德章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福、刘贵生、刘德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向 明代理审判员 龚 卿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