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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治国与王玉新、山东科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国,王玉新,山东科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泽月,张洪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261号原告:王治国,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飞飞,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新,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山东科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城经二路75号。法定代表人:高俊海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汝俏,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然,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泽月,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张洪营,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王治国诉被告王玉新、山东科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司、陈泽月、张洪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治国撤回对被告王玉新、山东科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泽月、张洪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治国负担。审判员  杨清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