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581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村民。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中华西路中华菀1号综合楼六楼。委托代理人周燕,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陕0424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11533.2元赔付金。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已全额给付了上述款项,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4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