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7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7680号申请执行人:宋某,女,193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商业机械厂退休工人,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王某1,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王某2,女,195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电车公司退休工人,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王某3,女,195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供电局退休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王某4,女,196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奥克兰防水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王某5,女,196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宋某与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6民初7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宋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兴县红星区和义小区北4号楼5-202号房屋过户至宋某(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