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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13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与郦小雄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郦小雄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1民初136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路9号。负责人:陈学军,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裕信,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郦德嘉,系该支行员工。被告:郦小雄,女,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与被告郦小雄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裕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郦小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2755.39元,支付利息13069.66元、违约金2645.63元,合计58470.68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止),此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金穗贷记卡(个人卡)收费标准(详见利息和费用计算方法)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日止。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9078.39元,支付利息17287.76元、违约金2645.63元,合计59011.78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10月11日止),此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金穗贷记卡(个人卡)收费标准(详见利息和费用计算方法)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日止。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14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申请等级为白金卡。被告填写了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贷记卡领用(个人卡)合约、章程等内容,并签署姓名进行确认。合约和章程对信用卡总则、重要提示、申领、使用、还款、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说明。原告依被告之申请,核准并向其发放了账号为19×××33的信用卡,被告激活并多次使用该卡进行消费。后原告归还了部分款项,根据原告在庭审中变更的还款金额可以确认,截至2017年10月11日,被告尚欠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9078.39元,支付利息17287.76元、违约金2645.63元,合计59011.78元未予以归还。被告郦小雄未作出答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欠息证明等证据为证。被告郦小雄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的权利。现原告能够保证证据及陈述的真实性,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信用卡业务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郦小雄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使用该卡进行消费,该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予以证实,被告郦小雄应归还相应的透支款本金,并按约定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至2017年10月11日止,被告郦小雄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本息及违约金共计59011.7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10月12日起按双方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但本院认定以月利率2%为限。被告郦小雄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鉴于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郦小雄应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9078.39元,利息17287.76元、违约金2645.63元,合计59011.78元(截止2017年10月11日),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金穗贷记卡(个人卡)收费标准(详见利息和费用计算方法)约定的收费标准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62元,由被告郦小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边 锋人民陪审员 吕 烨人民陪审员 楼烨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倩宇?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