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6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王国义、吴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义,吴丽华,陈礼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6执287号申请执行人王国义,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委托代理人郑叶冲,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丽华,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被执行人陈礼荣,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国义与被执行人吴丽华、陈礼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126民初14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丽华、陈礼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国义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纠纷款人民币200000元及保全费1520元、律师代理费9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吴丽华、陈礼荣的存款、车辆、股权、房地产等财产信息,查明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吴丽华名下车牌号为浙K×××××的小汽车一辆,查封日期截止2018年11月14日,未实际扣押到位,已向交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发现该车辆予以扣留;本院另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吴丽华在庆元县久亿木业有限公司处享有的人民币25万元的股权,以及被执行人吴丽华在浙江久亿贸易有限公司处享有的人民币25万元的股权,但上述两企业已未经营,处置股权无实际意义;查明本院另案执行中扣留了被执行人陈礼荣的工资及奖金收入;被执行人吴丽华、陈礼荣共有的坐落于庆元县松源镇××单元××室的房产,本院另案于2017年8月3日依法拍卖,所得拍卖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国义人民币10296元。除上述财产情况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收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穷尽执行措施,截止2017年10月19日,被执行人已履行纠纷款人民币10296元,未履行人民币189704元及保全费1520元、律师代理费9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故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瑞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