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5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徐灿国与被告樊礼成、安邦保险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灿国,樊礼成,安邦保险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5124号原告:徐灿国,住江苏省通州市。被告:樊礼成,住江苏省涟水县。被告:安邦保险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0号名人城市广场39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灿国诉被告樊礼成、安邦保险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灿国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樊礼成、安邦保险江苏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灿国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徐灿国负担。审判员 米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