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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5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徐灿国与被告樊礼成、安邦保险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灿国,樊礼成,安邦保险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5124号原告:徐灿国,住江苏省通州市。被告:樊礼成,住江苏省涟水县。被告:安邦保险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0号名人城市广场39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灿国诉被告樊礼成、安邦保险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灿国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樊礼成、安邦保险江苏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灿国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徐灿国负担。审判员  米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