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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郭现国、黄坤朋等与王向军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现国,黄坤朋,王向军,王庆华,刘建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440号原告:郭现国,男,汉族,1961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原告:黄坤朋,男,汉族,1979年6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王向军,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王庆华,男,汉族,成年,住郑州市。被告:刘建勋,男,汉族,成年,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郭现国、黄坤朋与被告王向军、王庆华、刘建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现国、黄坤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现国、黄坤朋负担。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德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