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3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谢发兵与魏平、何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发兵,魏平,何成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5民初3644号原告:谢发兵,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魏平,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何成红,女,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谢发兵与被告魏平、何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发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平、何成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发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魏平、何成红系夫妻关系,2017年7月21日,被告魏平因承包工程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口头约定月利率按1.2%计算利息。因被告手机关机无法催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致讼。魏平、何成红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魏平、何成红系夫妻关系,2017年2月21日,被告魏平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向原告谢发兵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书面借据。后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致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1.借据;2.汇款凭证;3.婚姻状况信息;4.身份信息;本院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等综合审查后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魏平、何成红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谢发兵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案涉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在魏平、何成红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系魏平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何成红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因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依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谢发兵要求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法确定由二被告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17年8月29日起(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谢发兵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综上所述,原告谢发兵要求被告魏平、何成红清偿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平、何成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谢发兵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保全费320,合计595元,由被告魏平、何成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俊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静静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