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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海东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东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23刑初53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海东,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7〕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海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1、代检察员伍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海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间,被告人陈海东伙同陈某4明、何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博白县三滩镇学田村大塘坡队开设赌场。陈某5、梁某2、蒙某、陈某6、覃圣有、陈某7、覃小群、刘某、陈某8(均已判刑)先后入股伙同陈海东、陈某4明、何某以“牌九”为赌具,以推牌九、比点数大小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且对赌场实行管理,抽头渔利。对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陈海东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陈海东系主犯,有自首情节。请求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海东定罪处罚。被告人陈海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间,被告人陈海东伙同陈某4明、何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博白县三滩镇学田村大塘坡队祖公厅门前一铁皮棚内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陈某5、梁某2、蒙某、陈某6、覃圣有、陈某7、覃小群、刘某、陈某8(均已判刑)先后入股该赌场,伙同陈海东、陈某4明、何某以“牌九”为赌具,以推牌九、比点数大小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且对赌场实行管理,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5月4日晚,博白县公安局对该赌场进行查处,抓获陈某5、梁某2、蒙某及参赌人员陈某2、陈某3、梁某1、陈某1、覃某等人,依法扣押赌具“牌九”1副、木箱1个、赌资22500元。另查明,被告人陈海东于2017年5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海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人陈某9、覃某、陈某1、陈某2、陈某3、梁某1、黄某2、秦某1、张某1、叶某1、唐某、叶某2、黄某3、秦某2、叶某3、张某2、张某3、吴某1、叶某4、张某4、张某5、杜某、吴某2、叶某5、宋某、李某1、李某2等人的证言,同案人梁某2、蒙某、陈某5、覃圣有、何某、陈某6、陈某7等人的供述,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赃物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登记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东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海东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海东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海东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海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海东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海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冯朝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琼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