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3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3民初2239号原告:张某1,男,汉族,1969年5月17日出生,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汉族,1965年8月8日出生,住址呼图壁县。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以查询被告张某2继承其父张汝一财产后,无可供分割财产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1自行承担。审判员 鞠凤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