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罗升芳与广德县邱村镇赵村村从墩村民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升芳,广德县邱村镇赵村村丛墩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658号申请执行人罗升芳,女,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广德县邱村镇赵村村丛墩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秦善平,该村民组组长。申请执行人罗升芳与被执行人广德县邱村镇赵村村丛墩村民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广民二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升芳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承包金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广德县邱村镇赵村村丛墩村民组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