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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周彦云与邢树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彦云,邢树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2464号原告:周彦云,女,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尧,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树林,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彦云与被告邢树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彦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50元,减半收取116.25元,由原告周彦云负担。审判员  刘艳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春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