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终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274陈平生行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平生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终274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平生,男,1958年1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为扬州市邗江区,现住江苏省扬州市。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2014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7年7月18日被逮捕。辩护人倪文杰,江苏开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梁伟,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平生犯行贿罪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苏0412刑初438号刑事判决。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陈平生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陈平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平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平生行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平生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平生撤回上诉。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2刑初4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祥俊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沈 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