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恢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会学、丰西民与王庆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学,丰西民,王庆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恢591号申请执行人:刘会学申请执行人:丰西民被执行人:王庆科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沭执字第78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丰西民名下的房产二套,现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丰西民名下的房产二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经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