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黄进与李应洪、刘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1845号李应洪、刘旭:你们与黄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7)鄂0302民初10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进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李应洪、刘旭偿还申请执行人黄进30000元及利息600元。2、案件受理费462元,执行费366元由被执行人李应洪、刘旭偿承担。附:执行款汇入账户收款人: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账号:17×××77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联系人:陈明联系电话:847****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