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2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市信田德运物流有限公司与吉林众越物流有限公司、王世长、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尤从海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信田德运物流有限公司,吉林众越物流有限公司,王世长,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尤从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2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信田德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蒲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男,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众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朱元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洪彬,男,该公司安全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巍,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世长,住吉林省吉林市。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负责人:王贺然,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坦君,女,该公司职员。原审第三人:尤从海,住吉林省磐石市。上诉人吉林市信田德运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众越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世长、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原审第三人尤从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市信田德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市信田德运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林市信田德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72元,减半收取1086元,由上诉人吉林市信田德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露审 判 员 任宝君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