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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5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腾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腾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710号原告:杨某,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腾某,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杨某与被告腾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担保追偿款人民币14000元,利息1000元,合计15000元。事实和理由:我为被告于2013年12月18日担保从陈瑞久处借款3.6万元,此款经过法院起诉,我于2017年1月10日和2017年3月27日共计偿还借款人陈瑞久该款14000元,合计到现在利息为1000元,此款我多次找被告索要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该担保借款1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所提供的地址无法给被告腾某进行送达,后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海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李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