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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义乌市星宇烫金材料商行与李学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星宇烫金材料商行,李学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8112号原告:义乌市星宇烫金材料商行,经营地址:义乌市国际生产资料市场********号商位。经营者:蔡林琴,女,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大渔镇学前路**号,现住义乌市。被告:李学城,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义乌市星宇烫金材料商行为与被告李学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096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星宇烫金材料商行的经营者蔡林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学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系经营烫金材料的商行,原、被告之间有生意往来。2014年6月20日至7月12日,被告李学城5次向原告购买烫金材料,共计货款7096元,该货款一直未付。为此,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学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星宇烫金材料商行(经营者蔡林琴)货款7096元并赔偿损失(自2017年5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李学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永群人民陪审员  黄杭生人民陪审员  黄允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剑飞?PAGE???PAGE?-2-?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