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民辖终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忆犹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张学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忆犹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学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忆犹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EF1092室。法定代表人:潘国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满,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上诉人上海忆犹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188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忆犹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合同徐宁地系徐汇区,并非合同中所写的上海市闵行区。故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涉案《产品代理合同》约定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合同明确签约地为上海市闵行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