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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芒市百灵曙光医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芒市百灵曙光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3103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芒市大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1033560350955。法定代表人:赵新开,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芒市百灵曙光医院有限公司。地址:芒市金孔雀大街。注册号为:533103000016783。法定代表人:苏金兴。申请��行人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芒市监罚(2017)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人芒市百灵曙光医院有限公司在未通过卫生部门审查的情况下,于2016年10月份开始在芒市城区及各乡镇发布“看男科到曙光,芒市曙光医院市医保、新农合定点单位”等内容的医疗广告。2016年11月22日,芒市政府组织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芒市发展和改革局、芒市电视台对芒市百灵曙光医院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芒市百灵曙光医院有限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嫌虚假内容,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23日,向芒市百灵曙光医院有限公司发出芒市监责改(2016)0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芒市百灵曙光医院有限公司对上述涉嫌发布虚假内容的医疗广告行为立即自行整改,并要求于2016年11月28日前整改完毕,直到2017年仍然没有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17年1月24日,申请执行人接到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来《关于调查处理百灵曙光医院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广告的函》,申请执行人立即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确认芒市百灵曙光医院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以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四、二十八、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及未经审查医疗广告行为,依据该法第五十五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1.责令停止发布,消除影响;2.罚款人民币25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同时,向本院提交了案件来源登记表、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查处理百灵曙光医院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广告的函、调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终结报告,有关事项审批表、重大案件讨论记录、行政执法案件送审表、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等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法履行了向行政相对人告知拟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和履行行政处罚催告通知等法定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芒市监罚(2017)027号行���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宏芸审 判 员  许 敏人民陪审员  李 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怡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