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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恢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元帅、王国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元帅,王国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恢456号申请执行人刘元帅,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淄川区双杨镇董家村村民,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王国谋,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刘元帅与王国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鲁0302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国谋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宓远胜审判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司立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