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1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涛诉施霞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涛,施霞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2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涛,男,1982年6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霞敏,女,195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刘涛因与被上诉人施霞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6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涛于2017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刘涛负担(已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强代理审判员 何 建审 判 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功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