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8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夏永军与镶黄旗嘉联恒峰热力有限公司、夏永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永军,镶黄旗嘉联恒峰热力有限公司,夏永江,包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8民初255号原告:夏永军,男,汉族,1965年11月25日生。被告:镶黄旗嘉联恒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镶黄旗新宝拉格镇。法定代表人:夏永江,职务总经理。被告:夏永江,男,汉族,1962年4月28日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被告:包胜利,男,蒙古族,5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永军与被告镶黄旗嘉联恒峰热力有限公司、夏永江、包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永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74元,减半收取11187元,由原告夏永军负担。审 判 长 图布兴巴雅尔审 判 员 建 美人民陪审员 伊 拉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春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