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王川与宋国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川,宋国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4执276号申请执行人王川,男,汉族,1972年5月9日出生,住栾川县秋扒乡白岩寺村,身份证号码410324197205091731。被执行人宋国宁,男,汉族,1991年6月26日出生,住栾川县合峪镇合峪村十二组,身份证号码410324199106261132。本院在执行王川与宋国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宋国宁发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至今分文未履行,通过网络查控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宋国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侯红彦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淑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