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4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先方与谢建芬、冯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方,谢建芬,冯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4902号原告:陈先方,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阳松,浙江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建芬,女,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冯美英,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先方与被告谢建芬、冯美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先方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先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陈先方负担。审 判 长 潘相斌人民陪审员 姚世棠人民陪审员 鲍明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俞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