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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4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先方与谢建芬、冯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方,谢建芬,冯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4902号原告:陈先方,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阳松,浙江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建芬,女,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冯美英,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先方与被告谢建芬、冯美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先方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先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陈先方负担。审 判 长  潘相斌人民陪审员  姚世棠人民陪审员  鲍明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俞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