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4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鑫聚康蔓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鑫聚康蔓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王亚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01民初4793号原告:乌鲁木齐市鑫聚康蔓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0000057021066,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521号。法定代表人:李少松,男,汉族,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业务经理,身份证号:×××。被告:王亚军,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原告乌鲁木齐市鑫聚康蔓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亚军买卖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鑫聚康蔓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亚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乌鲁木齐市鑫聚康蔓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50000元,利息1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聚氨脂保温板40立方米,价值78000元,预付了20000元,尚欠58000元。2015年10月2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年底还清。至2017年8月,被告仅归还了8000元,无奈,原告诉之法院。王亚军没有到庭,没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今欠乌鲁木齐市鑫聚康蔓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聚氨脂板58000元。原告认可被告分三次已支付货款13000元,剩余45000元未付,故引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材料款,有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认可被告已归还13000元,剩余的45000元被告应该继续偿还。原告主张支付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相关权利,理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鑫聚康蔓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材料款45000元;二、驳回原告乌鲁木齐市鑫聚康蔓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负担488元,原告自行负担162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支付上述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