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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5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玉柱与陈双福、齐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柱,陈双福,齐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5495号原告:刘玉柱,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陈双福,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齐文平,女,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刘玉柱与被告陈双福、齐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刘玉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刘玉柱负担。审判员  孟庆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