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5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玉柱与陈双福、齐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柱,陈双福,齐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5495号原告:刘玉柱,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陈双福,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齐文平,女,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刘玉柱与被告陈双福、齐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刘玉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刘玉柱负担。审判员 孟庆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