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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孙亚娣诉被告薛雪红、霍军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娣,薛雪红,霍军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2179号原告:孙亚娣,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陕西省蒲城县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雪红,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霍军喜,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亚娣诉被薛雪红、霍军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薛雪红、霍军喜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孙亚娣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用,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亚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林代理审判员  范寅峰人民陪审员  曹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