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孙亚娣诉被告薛雪红、霍军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娣,薛雪红,霍军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2179号原告:孙亚娣,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陕西省蒲城县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雪红,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霍军喜,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亚娣诉被薛雪红、霍军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薛雪红、霍军喜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孙亚娣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用,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亚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林代理审判员 范寅峰人民陪审员 曹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