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6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田东方与北京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东方,北京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6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东方,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丁明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华,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东方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02民初4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东方以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田东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东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田东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松成审判员 赵平洋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