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2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行与周开华、李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行,周开华,李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2执恢45号申请人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行。被执行人周开华,男。被执行人李海英,女。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行申请周开华、李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泸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22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22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永健审 判 员 邓永成助理审判员 许湘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博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