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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罗某与被告某公司、某公司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罗某,某公司,某公司1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1407号原告冯某。原告罗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董事长。被告某公司1。法定代表人毛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罗某与被告某公司、某公司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罗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11887元,减半收取5944元,原告冯某、罗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平人民陪审员  王桂枝人民陪审员  胡定苗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颜滔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