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4执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冷小春、彭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小春,彭爱民,付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4执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冷小春,男,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个体户,住抚州市崇仁县。被执行人:彭爱民,男,1958年1月12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抚州市崇仁县。被执行人:付福兰,女,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小春与被执行人彭爱民、付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彭爱民、付福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200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12000元及利息。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开平审判员 刘敏伟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太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