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3执4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青冈县青冈镇大全木材加工厂与XXX、钟晓影、段海宇、钟晓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冈县青冈镇大全木材加工厂,XXX,钟晓影,段海宇,钟晓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3执46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青冈县青冈镇大全木材加工厂。负责人:柴淑艳,职务,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75531605-4被执行人XXX,男,汉族,1984年12月14日生,职业,司机,现住大庆市。被执行人钟晓影,女,1982年1月21日生,汉族,现住大庆市。被执行人段海宇,男,汉族,1979年7月21日生,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钟晓娜,女,1979年12月10日生,汉族,现住青冈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冈县青冈镇大全木材加工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X、钟晓影、段海宇、钟晓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XXX、钟晓影位于大庆市楼房一套,此房在银行已做抵押,被执行人正在还款中,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冈县青冈镇大全木材加工厂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兆祥审判员 张 贺审判员 李景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德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