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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肖益辉、曾威与周麟、罗仕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益辉,曾威,周麟,罗仕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肖益辉,女,汉族,1972年1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申请执行人曾威,男,汉族,1994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周麟,男,汉族,1985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罗仕波,男,汉族,1988年4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申请执行人肖益辉、曾威与被执行人周麟、罗仕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的(2010)娄星民一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麟、罗仕波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故本案经合议后,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娄底市娄星人民法院(2010)娄星民一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娄星区人民法院(2010)娄星民一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跃辉审 判 员  邓文彩代理审判员  谭仁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喻文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