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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22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何筱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何筱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2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6号软件园D栋,组织机构代码75307849-4。法定代表人:李沛,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婉,女,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何筱娜,女,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何筱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4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何筱娜名下的位于渝北区回兴街道房屋,该房屋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何筱娜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何筱娜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案款69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62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72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22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程岩审判员  殷建华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雨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