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9民初3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献县金明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黑龙江中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金明建筑器材租赁站,黑龙江中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835号原告:献县金明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经营者:刘金明,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告:黑龙江中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李满瑞,该公司经理。献县金明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黑龙江中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献县金明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金明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3245元,减半收取计1622.5元,由献县金明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闫丽钗人民陪审员  哈 凯人民陪审员  高琳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