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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10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老得与被执行人孙建云、张新龙、唐建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老得,孙建云,张新龙,唐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10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老得,男,汉族。被执行人孙建云,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新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唐建飞,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老得与被执行人孙建云、张新龙、唐建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还款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95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