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终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宏伟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宏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终821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宏伟,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7年10月10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2月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5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行政拘留,同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8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宏伟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17)豫0105刑初3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宏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李宏伟退赔涉案赃款、赃物或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七千八百九十九元,依法分别发还被害人乔某两千元、被害人陈某两千八百元、被害人常某两千七百九十九元、被害人李某三百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李宏伟不服,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宏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宏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宏伟服从原审判决、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宏伟撤回上诉。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刑初3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青峰审判员 竹庆平审判员 高慧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凯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