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10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忠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忠汝,张名艳,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106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126号,组织机构代码32794691—4。法定代表人:黎传武,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戴忠汝,男,汉族,1972年1月18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张名艳,女,汉族,1971年5月6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赵勇,男,汉族,1969年1月5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忠汝、张名艳、赵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戴忠汝、张名艳在明光市志远机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收益32300元。经财产调查,暂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